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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育組] 轉知:文化部宣傳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詳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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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22日臺教師(一)字第1130042652號暨文化部113年4月19日文影字第11320134192號函函辦理。
二、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修正條文自112年6月2日施行迄今,查有部分學生加價轉售票券,或以不正方式取得票券,違反文創法規定而受罰。
三、 為避免青年學子因不瞭解旨揭相關規定,誤觸法網,請各校加強宣導,請青少年及學生不要購買黃牛票、販售票券不能加價、不得以不正方式(例如使用外掛程式)購買藝文表演票券,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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