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組]轉知:112學年度本土語言(閩南語、客家語及原住民族語)通過語言能力認證或取得本土語文第二專長之現職教師教授本土語文課程獎勵實施計畫
| 附件: |
如主旨 (376480000A_1120218080_ATTACH1.docx) |
| 主旨: |
檢送本縣112年度暨112學年度本土語言(閩南語、客家語及原住民族語)通過語言能力認證或取得本土語文第二專長之現職教師教授本土語文課程獎勵實施計畫一份,請查照。 |
| 一、 |
依據「國家語言整體推動方案111-115年」、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要點」及本縣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辦理。 |
| 二、 |
為鼓勵教師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提升教師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所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校長、現職教師(含代理教師)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計畫。 |
| (一) |
現職教師:符合本實施計畫獎勵方式第四點之第1款至第5款規定之現職教師,請檢附相關合格證書(成績單不予認定)及填寫申請表格(附件1),由服務機關本權責予以敘獎,同一級別敘獎以 1 次為限 。 |
| (二) |
現職校長:符合本實施計畫獎勵方式第四點之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校長,請學校以獎懲建議表(附件2) 並檢附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函報本府辦理敘獎 。 |
| (三) |
符合本實施計畫第6款之獎勵者,由學校檢具本土語文師資聘用資料及獎勵名單(附件3)函報本府辦理敘獎作業。 |
| 四、 |
申請時間:112年1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止。 |
| 五、 |
旨案獎勵請依本府(86)投府人二字第104011號函規定,以校長名義發布獎勵令,獎勵令備註欄或說明欄須加註本文之日期及文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