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凡成就「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法」,屆齡命令、自願退休條件者,請填寫116年度上、下半年申請退休調查表,於3月20日(星期五)前送至人事室彙整。
二、 注意事項如下:
(一)本次未申請、於年度中臨時提出申請者,縣府將依序列入候補名單;若有申請退休人員撤銷申請時方依序遞補,若無人撤銷申請或退休預算給付不足時,將不予受理。
(二)當年度核准退休,又反復變更、撤銷者,須於退休日前三個月以書面載明理由,簽陳校長核定後送縣府辦理。
(三)撤銷退休者,除有特殊原因或重大疾病外,同一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請退休案。
三、 因攸關個人權益暨生涯規劃,請審慎嚴謹評量後提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