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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南投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報支國內差旅費補充規定」自107年1月1日生效

本次修正內容:
1.刪除「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2.明定搭乘船舶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者係座( 艙) 位有分等之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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