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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育組] 轉知:有關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之租稅優惠,詳如說明。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之租稅優惠,其實施年限業經行政院於112年3月25日以院臺建字第1121005562號令,定自112年6月27日起至117年6月26日止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4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45207號函辦理。
二、 為使學生建立完善租賃知識,保障學生在外租屋權益,請協助宣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提升學生、房東認知,俾維護學生賃居權益。
詳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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